
为解决平度市部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等历史问题,规范历史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利用建设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节约集约土地,促进城乡科学发展,8月27日,平度市关于未约定容积率历史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
意见适用于平度市行政辖区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证明,但因历史原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证明材料)未约定容积率等规划要求,申请新建、扩建的历史国有出让商服和住宅建设用地。
历史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未约定容积率的,参照《关于公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平政发〔2008〕4号),以商服用地1.2、住宅用地1.0作为“基准容积率”认定。
历史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申请新建、扩建,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的,超基准容积率部分对土地价值按申请时点进行市场评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展开剩余41%1.项目已建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大于基准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2.项目已建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拆除重建部分,无需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最后明确了办理程序。
1.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受理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告知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价款。
3.补缴土地价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产测量登记时实测的建筑面积, #优质好文激励计划#超过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的建筑面积的,按照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时补缴的楼面地价进行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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